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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被 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之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附近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其他)?本件以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83萬5120元加房屋暫以3萬元計,併算而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86萬5120元,原告應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日後若有增額,再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年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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