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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郭孟卿
被 告 郭雅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萬4680元;
亦為分割共有物民事判決命原告應找補被告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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