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4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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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許瀚升


被 告 黃思堯
陳**
黃**
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移除抽風機出風口處之木板,所需費用約為多少?(並應提出估價單或相關資料)此將與拆除鐵皮遮雨棚面積0.365㎡部分,併徵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現況被占用或需移除部分之彩色照片。

及上開1085地號土地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勿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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