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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施秀真
被 告 黃碧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中區國稅證明書所示,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合計價額為新台幣719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萬228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彩色照片、現何人占有?
三、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提出附表所示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房屋彩色照片。
五、提出被繼承人「林健忠(死亡日期:民國112年8月2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永靖鄉 同安段 141 1801.80 2 彰化縣 永靖鄉 同安段 700 238.03
建物: 編號 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建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永靖鄉 同安段 160 102 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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