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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林忠信
相 對 人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原告最新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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