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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優購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上壹
上 訴 人即
追 加 原告 洪國翔
訴訟代理人 洪上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洪香龍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香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890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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