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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永豊
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律師
被 告 林憲正
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0日1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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