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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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