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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即清算人)
譚鍾瑜(即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世雄(VO THE HUNG)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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