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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張建宏
劉俊良
上列原告及被告勝勝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42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建宏請求被告勝勝食品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006,84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6,480元,原告劉俊良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606,8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91,728元,合計2,721,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8,027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42元。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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