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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李阿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9,550元(計算式:6,003,690+1,965,860=7,969,55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暫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9,951元(計算式:119,854×1/3=39,95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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