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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LUN SOKHA(中譯:龍淑巧)(即何在勝之繼承人)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含程序費用)是否限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民法第1153條參照)
二、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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