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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
債 權 人 施雅伶
上列債權人施雅伶因與債務人蕭能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施雅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請依下列例稿格式填寫: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利息起算日,倘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則無庸釋明,倘請求特定日期起算(即請求自民國○○年○月○日起算),請予以釋明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供釋明文件)。
二、至清償日止就債權人請求凍結債務人蕭能昌銀行及郵局帳戶乙節,因本件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非訟中心無權辦理,故此部分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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