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執,72094,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09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洪綢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記載繼承人為乙○○,惟查乙○○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准予備查。

乙○○顯非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於同年12月5日、113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各順位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現繼承人為何人,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