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拍,183,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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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人毓



上列聲請人陳人毓因與相對人陳振輝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人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彰化縣○○鄉○街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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