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繼,1816,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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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陳瑞金

陳燕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陳瑞金、陳燕蓮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印鑑證明正本。

三、聲請人陳瑞金請提出民國111年期間承租於他處之租賃相關資料到院。

四、聲請人陳燕蓮請陳報民國111年7月5日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處所?是否曾收受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之通知?並請於陳報狀蓋與本件聲請狀所附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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