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繼,227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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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卓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於拋棄繼承聲請狀載明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知悉繼承之時間,並於具狀人欄位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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