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1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趙京珍
王柏貴
被 告 崔許信
林許瓊文
陳玉鳳
陳玉雲
許立穎
許秀樺
許淑玲
受告知人即
被代位人 陳金準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被繼承人許初死亡後,繼承人許金柱於本件原告起訴前既亡,發生再轉繼承(繼承人為被告許立穎、許秀樺、許淑玲),被繼承人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是否已辦畢繼承登記之事實,尚待調查,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113年6月10日前,就被繼承人許初所遺上開土地(含許金柱部分),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提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或敘明有何無法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上困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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