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築實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古詠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皇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6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