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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白家澤即白吉成即白浩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白家澤即白吉成即白浩呈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總額新台幣(下同)5,264,124元,前曾與債權人為前置協商不成立。
聲請人職業為司機,平均每月薪資31,326元,因岳父贈與配偶房子給聲請人一家居住,每月須支付房貸6,000元,其餘由岳父母協助支付,又聲請人配偶因打疫苗後雙腳失去肌力,無法外出工作,長期復建,每月須支付配偶扶養費4,000元及扶養女兒每月7,000元,故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31,100元,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配偶身心障礙證明、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單、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子女學費繳費收據、配偶存摺影本、
配偶復健照片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依
職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相關
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
二、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31,326元。
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31,100元,扣除扶養配偶及子女扶養費4,000元、7,000元、房貸6,000元,聲請人自己實際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4,100元,未超過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17,076元,本院認應屬可採。
故聲請人每月收入31,326元扣除31,100元,僅餘226元供清償。
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8,867,762元(如附表所示),扣除聲請人名下之保險價值準備金55,495元、177,907元(詳卷第359頁、451頁)後為8,634,360元,上開債務總額約3183.7年(計算式:8,634,360元÷226元÷12個月=3183.7年)始可清償完畢。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
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償程序或宣告破產。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89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23頁) 2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 659,65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65頁) 3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0,58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3頁) 4 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6,74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89頁) 5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82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5頁)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5,734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3頁) 7 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1,72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03頁)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86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1頁)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1,816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9頁)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78,128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85頁)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43,194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95頁) 12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9,48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33頁) 13 合作金庫管理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445,11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09頁) 合計 8,867,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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