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潘世隆
潘世揚
潘宏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曾炎山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現況彩色照片(需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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