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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洪振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何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080元,請如期繳納。
二、原告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土地重測前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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