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童寶濱
童寶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施學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0號房屋(豬舍)以外之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
是請查報:①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陳報;
建議以地籍籍圖影本繪製)?②豬舍之市值約多少?面積約多少?以供本院命原告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現況土地及豬舍照片、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請以不同方位拍攝)。
本筆土地前分割訴訟,現今確定否?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兩造間有何親屬身分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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