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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被 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3年1月21日裁定之第一項,應予補充、更正如下;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依彰化縣地方稅局113.1.25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其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1萬9900元,加上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83萬5120元,兩者共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5萬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原告若已繳前裁定暫定之裁判費1萬9513元,請再補繳差額新台幤2871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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