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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何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何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查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拍定價額總計為262萬元,而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萬6938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及現況(含建物)照片。
三、提出附表所示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臨編之建物,能否移轉所有權登記?分割遺產案件終結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社頭鄉 湳西段 122 1107 4/12 2 彰化縣 社頭鄉 湳西段 123 1515 4/12 3 彰化縣 社頭鄉 湳西段 125 3004 1000/3004
建物: 編號 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建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社頭鄉 湳西段 10 75.6 1/1 2 彰化縣 社頭鄉 湳西段 91(臨編) 871.93 1/1 3 彰化縣 社頭鄉 湳西段 92(臨編) 64.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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