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50,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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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堅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張雲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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