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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案由誤分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應如期繳納。
二、請說明:①原告認自己誤遭拘留多久?期間為何?②原告前向彰化縣警察局請求528萬元,卻在本件訴訟改為請求5000萬元?
三、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以「廖偉仁」(訴狀稱任職於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為被告,而非以其「所屬機關」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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