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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傳新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詔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萬5250元(51萬7500美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3=1671萬525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913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5萬863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本件有否合意管轄法院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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