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補,882,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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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03年司執字第7238號、債務人楊相哲等之執行拍賣公告其中編號3之建物(拍賣暫編建號81)應買價格而核定為新臺幣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補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6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勿遮掩)。
地籍圖謄本正本。
提出上開主張標的物.81建號(暫編)之彩色照片(完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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