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1073,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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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陳彥禎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陳斯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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