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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辛明泰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彰化基督敎醫院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萬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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