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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號
上訴人蘇文來
蘇英俊
被上 訴 人蘇萬
蘇錦淵
莊秀玉
蘇韋任
蘇韋丞
蘇金源
蘇允霏
莊桂森
江勝義
黃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萬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80元,應徵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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