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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榮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5,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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