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388,202401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黄仁佑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游雅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萬1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