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訴,600,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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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鈴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仁照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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