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全聲,7,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信瑋 
相  對  人  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