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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信瑋
相 對 人 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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