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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聲請人TRAN DINH LOI (陳廷利)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6,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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