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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債 務 人 邱曾憶玲(兼曾程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曾程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4,5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74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附表一: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8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001142,593元109年1月1日百分之5002142,593元109年7月1日百分之5003142,593元110年1月1日百分之5004142,593元110年7月1日百分之5005142,593元111年1月1日百分之5006101,627元111年7月1日百分之5附表二: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82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 00740,966元111年7月1日百分之5008142,593元112年1月1日百分之5009142,593元112年7月1日百分之5010142,593元113年1月1日百分之5(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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