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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債 權 人 守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上列債權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晟潔品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守品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
二、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即年息百分之6)。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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