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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年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高年豐」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高年豊」(非高年豐),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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