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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許正雄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天鄰(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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