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253,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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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莊茗淇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榮世(住彰化縣○○鎮○○路○段00巷000弄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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