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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韋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事實理由欄位所載與附表不同)
二、如有誤載,請提出完整正確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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