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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余淑娟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郁辰即鄭惠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之債務人名冊未含債務人鄭郁辰即鄭惠瓊,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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