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72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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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李侑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侑橙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9,961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74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9,96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961元 李侑橙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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