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744,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劉育成 


            賴威翰 

一、債務人劉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2,8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劉育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賴威翰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