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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 理 人 林偉常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張孟揚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宗瑋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倘為連帶保證人,請確認聲明是否請求更正為「連帶」?倘為一般保證人,請聲明更正為「債務人張孟揚應向債權人…,如對張孟揚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張宗瑋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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