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3,司促,391,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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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陳家翎


上列債權人陳家翎因與債務人景隆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家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報債務人洪秋春之年籍資料及送達住居所。

三、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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