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立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
上列債權人立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獻文(歿),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
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請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主管機關申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