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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A01
000巷
00號法定代理人 A02
000巷
00號債 務 人 A03
000號
000號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
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
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pan>註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pan>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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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pan>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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